今天在平衡车圈子又爆出两件大事,
一是Razor337涉案专利对应中国专利被无效,骑客胜诉;
二是solowheel手握国内独轮车专利,在京东投诉ninebot产品下架。
关于骑客和Razor的专利纠纷事件
2015年12月12日,从solowheel获得扭扭车美国独家专利授权的Razor公司在亚马逊平台提起诉讼,下架除Razor授权品牌之外的所有扭扭车,引起行业巨大轰动。
2016年1月4日,骑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陈和专利号201320128469.4的专利无效。
2016年3月22日,美国 Razor USA LLC、Inventist, Inc.和Shane Che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并且于2016年3月23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18日和5月5日补充了其立案调查申请内容,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部分电动平衡车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注册号:8738278)、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竞争,请求美国ITC发布一般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2016年5月19日,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法院对Razor USA公司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这是骑客首次在美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权利,骑客此次的诉讼请求包含了金钱赔偿以及责令Razor停止其侵犯专利权行为两方面。
2016年6月22日,专利复审委对陈和的该项专利做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审查结果查询地址:(输入专利号:2013201284694)
https://cpquery.sipo.gov.cn/txnPantentInfoList.do?inner-flag:open-type=window&inner-flag:flowno=1468475958547
就在本文发出后不久,唯轮网看到solowheel对骑客的公告作出了回应,原文如下:
针对骑客方发布的标题为“Razor337涉案专利对应中国专利被无效”一文,介于骑客方有混淆视听,断章取义,误导大众之嫌疑,故solowheel为了广大消费群众及行业相关人士之权益,现做出以下更正与声明:
solowheel旗下有双轮车与独轮车两大类型产品,其中在双轮车上同时拥有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一项外观专利,此次被进行无效处理的专利是SOLOWHEEL双轮车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处理的原因,现做出“行业专业版讲解”及“白话版讲解”两种版本,以方便行业内专业人士和双轮车消费群体都能对这一状况得以最正确,全面的了解。
白话版讲解:
1、SOLOWHEEL被无效的是双轮车实用新型专利,而双轮车的发明专利权自始至终属于SOLOWHHEL。同样的发明只能授予一项发明专利权,即一个发明只能有一个所有者。而实用新型专利是在发明专利的基础上做出的某些改动而申请的专利,可以有很多项,并且只能被称为实用新型专利。而双轮车的发明专利属于SOLOWHEEL,市面上未经授权的双轮车的生产与销售,都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2、该实用新型专利失效原因为:SOLOWHEEL本身拥有的发明专利与本身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有重叠部分,使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缺乏新型性,故而失效。通俗的来讲,就是无效掉SOLOWHEEL实用新型专利的证据是SOLOWHEEL自己的发明专利,在我们发明专利之后的相关专利,包括骑客公司的相关专利,也都将会面临被无效的结局。
3、对于双轮扭扭车的发明专利权,我司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日期为:2011.12.23;申请公布日为2012.06.27;而骑客公司的专利申请日期为:2014.06.12;申请公布日为:2014.09.10。依专利法,所有后申请的同类发明专利均视为无效。请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对发明,研发的投入与付出。
4、在这样一个科技创新的时代,一个企业想要有更好的发展,应该加强自身科技研发,生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请行业内的专利蟑螂勿混乱平衡车市场,还行业一个干净,良性竞争的发展环境。
专业讲解版:
1、SOLOWHEEL被无效的是实用新型专利,而双轮车的发明专利权自始至终属于SOLOWHHEL。下图为SOLOWHEEL双轮车发明专利:
(下图为骑客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资料:申请日期为2014年,晚了3年)
2、SOLOWHEEL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的原因为:SOLOWHEEL本身拥有的发明专利与本身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有重叠部分,使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缺乏新型性,故而失效。被失效的实用新型专利见下图:
失效主要原因为:对比专利(2011 1043 5720.7自平衡式两轮电动车,2011.12.23)权利要求中,“…第一车轮与第二车轮,它们是彼此基本平行地左右设置的,…”。“左右设置”是既包括了“车轮在踏脚板的下面”,也包括了“车轮在踏脚板的两侧”。所以,该实用新型专利失去了新型性。
现在,骑客官方不仅无视我司的专利权益,无视国家专利法律法规,在未经我公司任何书面同意和授权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侵犯我司发明专利的产品,如今更是发布有混淆之嫌的官文。在部分群众本就不清楚“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与重要性的情况下,标题含糊不清,内容有失专业性。
我司对此将严肃对待,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望骑客方能从自身做起,尊重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