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人口的日益增长,交通越来越拥堵,高效率、个性化的短途代步工具的需求可谓一年比一年火,但是现在广州新政策恐怕要让这些刚需族挠头了。
10月26日的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二审。
和今年3月底的一审稿相比,此次进入二审的修改建议稿有较大改动。二审建议稿都有哪些新内容,这前后都有什么变化?
变化一:禁行车类型更明确
一审稿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完全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
1.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含本市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2.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3.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4.畜力车; 5.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 6.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建议稿做了修改,对禁止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行使的车辆做了更清晰界定:
3.未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
4.畜力车;
5.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6.广州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市区内不少“潮人”以电动平衡车做代步工具,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魏强强调,电动平衡车作为交通工具上路是禁止的。
2 电动自行车禁行范围并没有放宽
对于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禁行范围,提交二审的修改建议稿的文字表述有所变化。其中摩托车禁行范围无改变,依旧是下列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但电动自行车禁行范围的表述发生变化——一审稿的规定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完全禁行电动自行车;而今日提交二审的修改建议稿改动为: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这是否意味着电动自行车放宽了限制?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魏强解释,二审稿做这样的修改是要和广东省道路管理条例衔接,确保立法的合理性。根据省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政府禁行和限行非机动车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为此,二审稿做了文字的变动。
那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是哪里?魏强说,据2006年省政府的批准,广州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电动自行车。换言之,一审和二审稿里实际禁行电动自行车的区域都是一样的,只是在文字表述有变化。
变化二:违规上路执法更严
1 新增条例禁止摩托车驾驶者阻碍执法
在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政府部门认为,目前违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人以拒不停车、弃车、在车辆上安装锐利器物等方式阻碍执法的情况较多,造成执法人员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明确禁止上述阻碍执法的行为。
这一意见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也有体现:增加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不得阻碍执法的禁止性规定,拟规定: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停车或者弃车逃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二)在车上安装锐利器物或者其他装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
(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 违规电动车摩托车上路罚款增至500元
在罚则规定上,二审的修改建议稿也拟加大惩罚力度。修改建议稿的一审稿中,对于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
有意见认为这一惩罚震慑力不足,为此二审稿拟做以下修改: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3 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可以现场清理
注意了!目前网约自行车如魔拜单车很红火,但如何停放也是个大问题,而自行车乱停放将会被交警蜀黍清理掉哦。
二审稿里拟增加规定,“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现场予以清理。”
4 平衡车上路罚50,拒缴扣车
除了传统的电动车和摩托车外,目前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及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上路并不鲜见。
提交二审的修改稿中拟规定,“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或者其他滑行工具。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发还。”
5 非法营运或影响积分入户
二审稿还新增规定,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前款规定的行为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其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变化三:禁售摩托车电动车不仅限于实体店
在此前的一审稿里对“禁售”有如下规定: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人力三轮车。”
这一条款引发较大争议,一审时就有观点指出,只禁止实体店销售的依据何在?网店、电商是不是可以照样销售?吸纳这些意见,此次进入二审的修改建议稿作出规定: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三轮车。
变化四:拟推行残疾人车辆统一车型制度
有意见认为,市财政应当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以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建议在法规中规定广州市实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置换、更新补贴制度,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建议推行统一车型制度。
为此,提交二审的修改建议稿中拟增加规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并安装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限速装置。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置换、更新补贴制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