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栏】
2019财经TMT行业315质量报告揭八大行业问题
为深入总结剖析IT数码领域质量情况,运营商财经网发布了《2019年315数码产品质量报告》,对包含笔记本、打印机、路由器、机顶盒、电池、音箱、机器人、软件、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领域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统计。
在笔记本领域,常见问题有卡顿、蓝黑屏闪烁、电池掉电快、噪音大等;打印机常见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着色不均匀、卡纸、打印不完整;路由器常见质量问题涉及WiFi网络信号差、网络频繁掉线、辐射骚扰等;机顶盒产品在信号、穿墙能力、与终端的连接性等方面常出现质量问题;电池产品使用寿命、音箱音质联网问题、软件信息安全及操作问题、电动自行车行驶能力、平衡车售后服务等问题受关注度较高。(中国商网)
起诉网店吹嘘平衡车可治驼背获3倍赔偿
“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两个月就可以纠正驼背和轻微脊柱侧向弯曲……”看到广告上说得天花乱坠,市民吕先生为孩子网购了一辆电动平衡车。然而商品用了好久,也没看到商家吹嘘的功效,吕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13日,记者从江岸区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其三倍赔偿的请求。
2016年3月,吕先生在某公司开设于天猫网的某童车旗舰店购买智能电动平衡车两台,合计支付价款2756元。
在涉案智能电动自平衡车的商品详情页面,载有“平衡车四大功效”文字和图片的广告宣传,文字内容涉及“促进大脑发达,提高智能。平衡车运动被医学界称为‘益智运动’……促使小脑的发育从而促进大脑发达,提高智力。远离压力、远离肥胖……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预防驼背、近视。经常骑平衡车可预防驼背、近视。青少年大约2个月就可以纠正驼背和轻微脊柱侧向弯曲……”等内容。
2017年3月,吕先生起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要求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赔偿三倍价款8268元。
江岸区法院永清法庭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认定该公司发布了虚假广告且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判决该公司三倍赔偿吕先生82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部分条款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进行了明确细化,其中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长江日报)
平衡车断电摔伤人,法院认定产品有缺陷
3月15日,为警醒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州多家法院发布了相应的消费维权案件,其中有一个案件就与平衡车有关。
2015年12月8日,小张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台电动平衡车。一个月后,行驶中的平衡车突然断电,小张一个不留神被摔成了骨折。
小张表示,“摔伤后,我多次联系商家,要求解决问题,但对方拒绝解决。”2016年3月7日,小张将网站经营平台某公司、销售者珠海某公司、生产商天津某公司和常州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网站经营平台某公司与销售者珠海某公司表示,小张受伤的原因是自身操作不当所致,产品不存在缺陷,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站经营平台公司是平台的提供者,平衡车由珠海某公司单独销售,双方不属于联合销售。而生产商认为,产品质量合格,公司已履行危险警示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生产商拿出《CQC产品认证证书》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可这份证书的完成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而小张购买平衡车的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天河法院认为,明显的时间差使得这份证书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不存在缺陷。法院确认小张购买的平衡车存有缺陷,并在行驶中突然断电的事实。
天河法院认为,小张没有按说明书佩戴护具,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方对小张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张承担30%的责任。
尽管小张认为网站经营平台某公司与销售者珠海某公司是联合销售,但并未对此提供证据。因此,网站经营平台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天河法院判处销售者珠海某公司、生产者天津某公司和常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物质性损失3万余元,销售者珠海某公司退还货款,原告退还电动平衡车。宣判后,被告方上诉。2018年7月,原被告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意见达成调解协议。(新快报)
【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 “前夕”,蓄企周度开工率无较大变化
本周(3月11日—3月15日)五省铅蓄电池企业周度综合开工率为57.17%,较上周上升0.58%。据SMM调研了解,铅蓄电池市场正值传统淡季,加之铅市低迷,蓄企多对成品电池维持促销,各地蓄企业生产线开工率较上周并无较大变化。其中,浙江地区开工率上升1.3%,主因是随电池库存压力下降,同时工厂工人招工完成,少数汽车蓄电池大型企业产量有所恢复。另4月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即将实施,各大企业对电池进行“轻量化”技改,而按电池生产周期,若计划于4月15日起销售“新版电池”,预计最快将于下周开始生产“新版电池”。(SMM)
武汉电动车新规4月15日施行,过人行横道不推行罚50元
电动自行车(简称“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最长使用期限9年;骑行非机动车时打手机、经过人行横道不推行,将被罚款50元……
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作出新规定。
3月15日,《办法》实施新闻通气会上透露,4月15日新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实施。新国标规定,电动车最高设计时速为25公里。武汉市《办法》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电动车上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超速行驶,新国标电动车会自动发出提示音。
对于市民颇为关注的电动车使用年限,《办法》规定,电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延期2年,每辆电动车可申请延期2次。
据介绍,自行车、电动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是广大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2011年6月,武汉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出台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动车上路行驶作出规范,但该暂行办法规范对象仅限于电动车。近年来,加装动力装置的新车型频频出现;2016年来共享单车发展迅猛;电动车的部分规范已失效或被上位法代替,为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特制定《办法》。
为确保安全、文明使用非机动车,《办法》还规定,使用手持电话影响安全行驶,或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未下车推行,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办法》明确,共享单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电动车驾驶人要年满16周岁。此外,自行车、电动车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为规范引导和有序管理共享单车,《办法》要求,经营企业根据车辆投放数量配备不少于5‰的路面运营维护人员。经营企业未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未回收损坏、废弃车辆,未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车20元的标准对经营企业进行罚款。
此外,《办法》针对物流、送餐、快递等电动车“用车大户”行业,规定了特定用车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办法》还对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了规定,为非机动车出行创造便利条件。(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