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在电动自行车(eBike)的普及上一直在全美处于前列,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这种更小、更高效的交通工具来代替汽车。然而,随着高功率eBike数量的不断增加,这些车型对现有的eBike法规构成了挑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加州正式实施了一项新的eBike法规。
新法规旨在明确哪些eBike可以合法上路,哪些则违反了规定。具体而言,该法规主要解决的是大功率eBike数量增长的问题,这些eBike虽然使用传统的eBike零部件,但速度和功率已经接近轻便摩托车和轻型摩托车。
其中,SB No. 1271法案于去年签署成为法律,并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涵盖了几项新的eBike法规,包括未来几年内将生效的消防安全法规和第三方安全认证要求,以及进一步收紧三级eBike系统,限制哪些eBike可以包括手动油门。
其中,下列车辆不属于本法规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广告宣传、销售、提供销售或标识:
(1) 由电动机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制造商计划对其进行改装,使其仅靠电动机动力就能达到每小时 20 英里以上的速度,或达到 750 瓦以上的功率。
(2) 经过改装,仅靠发动机动力就能达到每小时 20 英里以上的速度,或发动机功率超过 750 瓦的车辆。
(3) 经过改装并拆除了可操作踏板的车辆。
这三点用于将车辆排除在加州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定义之外。这并不一定会使这些车辆本身“非法”,因为它们仍然可以在加州销售、购买和骑行,只是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然而,在禁止或未正确注册的公共道路或自行车道上使用它们可能是非法的。
这不仅影响此类车辆的营销方式,还影响其使用地点和方式。目前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监管范围的功率强大的电动自行车仍可在私人领地或允许的地区越野使用,如果正确注册为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则可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不过这也要求电动自行车符合此类车辆的规定。
规定一:可解锁更高功率或油门速度的电动自行车
加州新法规针对制造商设计的、可由用户自行改装以提升性能的电动自行车做出了明确规定。这类电动自行车若仅靠电机功率(即无需踏板辅助的手动油门)即可达到20英里/小时以上速度,或提供超过750瓦功率,则不再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电动自行车。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并未全面禁止时速超过20英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而是特别指出那些车辆在加州不能被视为电动自行车。
美国市场上,尽管多数电动自行车采用2级模式,即在油门和/或踏板辅助下将速度限制在20英里/小时以内,但仍有部分车辆可通过简单设置解锁更高速度。
对于这类车辆,若其设计允许通过油门达到更高速度,即便在锁定状态下配有20英里/小时的限速器,也不再被视为电动自行车。此外,美国长期以来一直对电动自行车有 750W 的限制,但传统上这被视为持续功率限制。此类电动自行车的峰值功率通常更高,往往在 900-1300W 范围内。加州的新法规从法规中删除了“持续”一词,这意味着能够短暂超过 750W 的电机(即大多数 750W 电机)现在不在电动自行车法规的范围内。
规定二:经过改装以提高功率或油门速度的电动自行车
新法规的第二项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涵盖了那些经过改装以提高性能的车辆,即使这些改装并非制造商初衷。这主要针对的是定制或DIY电动自行车,以及通过更换电机或控制器等方式提升性能的车辆。此类车辆原本可能未计划进行改装,但一旦进行了性能提升,就不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定义。
规定三:无踏板,禁止作为电动自行车
第三项规定只是明确了踏板规则:为了被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可正常使用的踏板。
这并不意味着如果电动自行车有踏板,它就会自动被视为电动自行车,而只是说,根据新规定,如果没有踏板,它就不再是电动自行车。
新立法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并不代表加州的重大转变,加州长期以来一直采用三级电动自行车系统。然而,它确实对超出这些限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严厉打击,通过更明确地规定其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类别,并在法律上取消其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资格。
制造商也需要确保其产品设计符合新法规的各项要求,以避免法律风险和市场挑战。对于可能受到影响的车型,制造商应尽快调整生产和营销策略,适应市场需求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以确保产品合规性。